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17 1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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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则成立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则成立后述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
(三)主观要件
(四)客观要件
三、定罪标准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四、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五、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