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15 15: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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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注意问题
问题之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是否成立本罪?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证的,也构成本罪。应当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宜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问题之二: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这不仅与期待可能性有关,而且与构成要件要素有关。一般认为,同案犯的供述,对于其他共犯人而言,就是证人证言。因此,共犯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符合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条件,因而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如果采取一般的请求、利诱方法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行为,则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宜以犯罪论处。所以,对于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妨害作证罪虽然是危险犯,但是,并非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就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根据本书的观点,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但证人依然作证、他人未作伪证的,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未遂;只有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成立刑法第
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刑事诉讼中的勘验人、检查人依法进行勘验、检查的,不宜认定为本罪。因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人、检查人都是办案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难以解释为“证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应成立妨害公务罪。
行为人以贿买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成立行贿罪;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勘验、检查,司法工作人员因徊私而不从事勘验、检查,导致有罪证据流失,符合伺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应以饷私枉法罪论处。如果阻止者符合榈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成立条件的,应以彻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论处。例如,犯罪嫌疑人亲属乙明知司法工作人员甲要对杀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而以威胁方法阻止甲进行勘验、检查。甲明知不及时勘验、检查会导致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甲的行为构成伺私枉法罪,乙的行为则构成街私枉法罪的共犯,对乙的行为不能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行为人指使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勘验人员、检查人员作虚假勘验、检查,后者接受指使作虚假勘验、检查,触犯伺私枉法罪的,行为人是妨害作证罪的正犯与梅私枉法罪的教唆犯的想象竞合,宜从一重罪论处。
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