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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认定及其定罪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7 12:27:36)
标签:

戴涛律师

聚众淫乱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

 

  聚众淫乱,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聚众奸宿)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剌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参与聚众淫乱的人不必具有被迫性。

 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妇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视行为性质、数量与具体情况认定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不能按宇面含义从形式上理解本罪的罪状。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将“众”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淫乱活动的,一律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一)本罪与强奸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聚众淫乱罪却是男女之间的自愿淫乱活动。另外,强奸罪一般是一男一女,多人的以轮奸从重论,而本罪则是多人共同实行。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翌圭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参加者。其,本罪主观上以寻辞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三、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30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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