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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7 12:18:21)
标签:

戴涛律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10 月 20 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300 条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10 月 20 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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