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件及其定罪处罚(二)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5 10: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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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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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也不是对立关系,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的多处“一般”表明,该意见所提出的区分标准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人,也可能具有逞强好胜和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既然强拿硬要成立寻衅滋事罪不要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那么,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上述区分标准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只有承认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才能解决两罪之间的关系。所以,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如若不符合,再判断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如仍得出否定结论,还需判断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判断顺序一般是从重罪到轻罪,也不排除从轻罪到重罪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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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成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以”非任意“为要件。也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任意损毁数额较小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数额较大财物的,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是在两罪之间找出区别,而是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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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以认为,是否聚众是两罪之间的重要区别。可是,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既可以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能以聚众方式共同实施。当行为人以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是否聚众“便不再是两罪之间的区别。所以,司法机关面对具体案件时,依然要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再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如只能对其中之一得出肯定结论,则以该罪论处;如对两者都得出肯定结论,则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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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