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件及其定罪处罚(一)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5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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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一、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件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于特定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剌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反思。
1. 所谓“流氓动机”或者“寻求精神剌激”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内容,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并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况且,要求寻衅滋事罪出于流氓动机,是旧刑法时代的观念(因为旧刑法将寻衅滋事规定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可是,现行刑法并没有流氓罪,解释者大脑中也不应再有流氓罪的观念,故不应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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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关系,一直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理论与司法机关一直希望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而要划出明确的界限,就必须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其中,是否出于流氓动机被认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标准。
其实,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当过于强调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与区分标准,而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想象竞合,并根据想象竟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重罪论处即可。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故意伤害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出于可以理解的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出于流氓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更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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