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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6-01 11:16:25)
标签:

戴涛律师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文化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器材: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昕、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非法生产、销售,既包括无资格者生产、销售,也包括有资格者不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

 

 

根据刑法第 28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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