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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及其定罪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5-30 12:58:26)
标签:

戴涛律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1.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后,不再成为本罪的对象;原本不属于国家秘密却有国家秘密标志的,不是国家秘密;即使行为人自以为是国家秘密而获取,也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认定为未遂犯)。

 

        2.  窃取、刺探、收买行为,与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行为的含义相同。

 

        3.  获取国家秘密,包括直接取得国家秘密和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非法获得了国家秘密的,成立本罪既遂。

 

        4.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自己非法获取的是或者可能是国家秘密,但不要求认识到国家秘密的密级,也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但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成立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仅成立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犯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原本故意盗窃财物但客观上盗窃了国家秘密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282 条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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