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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认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5-30 12:09:29)
标签:

戴涛律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

刑事辩护

刑事普通犯罪

武汉律师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也没有所有制的限定。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形与印影。由于只处罚伪造印章的行为,故正确区分印章与省略文书,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如前所述,对于省略文书,不能认定为印章。但对邮政局的邮戳如何认识还需要研究。由于邮戳不仅显示了信件处理时间,而且表明了处理信件的主体(邮政局),故认定为印章比较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 年 月 日《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为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否则有悖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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