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5-30 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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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证明作用。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刑法第
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毁灭行为的,只成立一罪。但是,并不是任何盗窃、抢夺、毁灭行为都成立本罪。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