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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4-29 20:35:33)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辩护时应注意: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应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即使将一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及一部分犯罪分子移送给司法机关了,但对其他涉嫌对象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仍然构成本罪。

二、就该罪而言,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不移交者的地位、不移交的刑事案件性质、不移交的手段、不移交的人数、不移交的次数、因为不移交是否获得私利、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 一 ) 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 二 )3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 1 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 3 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 三 )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 四 )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五 )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 六 )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 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 八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
( 一 ) 由于对应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主要证据湮灭,无法再予收集;
( 二 ) 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逃跑,难以及时抓获归案;
( 三 ) 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该地区的此类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 四 ) 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害,等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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