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辩护时应该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4-28 20:39:37)
标签:

戴涛律师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文化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辩护时应该注意:
一、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
二、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主观上为故意。
三、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四、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