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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处罚    武

(2014-04-24 15:43:04)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犯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一、概念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表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发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一切行为;销毁,是指妨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表面上看,刑法只要求销毁行为出于故意,事实上隐匿行为也必须出于故意;由于隐匿行为一般表现为故意,刑法条文便没有必要予以强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过失销毁行为,于是,刑法条文作出了注意规定,提醒司法机关只处罚故意销毁行为。

 

三、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涉及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 162 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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