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表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发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一切行为;销毁,是指妨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表面上看,刑法只要求销毁行为出于故意,事实上隐匿行为也必须出于故意;由于隐匿行为一般表现为故意,刑法条文便没有必要予以强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过失销毁行为,于是,刑法条文作出了注意规定,提醒司法机关只处罚故意销毁行为。
三、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涉及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 162 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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