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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4 10:30:09)
标签:

戴涛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因走私小额自用商品二次受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小额自用商品的,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3J 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 151 条、第 152 条、第 347 条、第 350 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明知为前提) ,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数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1.划清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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