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4-22 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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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武汉律师刑事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分类: 刑事之重大犯罪 |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从法条表述来看,走私对象是除前九种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
品。前九种走私与走私毒品罪的对象一般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能据此认为本罪的走私对象就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不能认为,凡是前述九种走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对象,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罪的故意,常常是司法实践难以认定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理通关手续的; (5)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 曾因同一种走
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观上走私了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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