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
(1)以胁迫于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罪。但是,如果 B 盗窃了 A 的此财物,A 采取胁迫手段取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
勒索罪。
(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施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客观上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他人进而勒索财产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而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仅认定为绑架罪,不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 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
法。
(1)威胁方法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
(2)暴力、威胁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因此:1. 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
索罪;
2.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
物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后,迫使其日后交
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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