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行为主体是技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疑似身份犯) ;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技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 技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向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合同的保险。如果复保险的各保险金额的总数没有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且告知各保险人,则通常是被允许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保险人隐瞒复保险的事实,以取得双倍乃至更多的赔偿为目的进行保险,则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恶意的复保险(法律特殊允许的除外)。在恶意复保险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是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
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是指行为人隐瞒已经存在的危险,与保险公司签订某种保险合同,从而骗取保险金。例如,行为人隐瞒自己的严重疾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然后向保险公司通知病情,骗取保险金。行为人并不存在健康保险合同所要求的健康,通过隐瞒疾病的真相,虚构了身体健康的事实,这便是虚构标的。标的物灭失后,隐瞒真相向保险人投保,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受益人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而杀害,然后骗取保险金的,不属于"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