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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21:30:37)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票据诈骗罪

认定票据诈骗罪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行为性质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2) 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3) 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4) 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5) 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

      内外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需要根据诈骗罪的构造得出结论票据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受骗者,受骗者要么是占有财产的人,要么是虽然没有占有财产却对财产具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的人。如果在→个案件中根本没有受骗者,就不可能成立票据诈骗罪因此,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勾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没有受骗者,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贪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不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句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存在受骗者,成立票据诈骗罪;但该行为同时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时,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票据诈骗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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