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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21:19:56)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票据诈骗罪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是指以下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功能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如使伪造、变造的票据汇兑;使用伪造、造的票据支付货款以骗取财物;转让伪造、变造的票据;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等

(2) 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当然,如果使用作废的票据,使自己的一般民事债权消灭,没有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冒用的对方必须是不明真相的人。行为人所冒用的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但行为人所冒用的必须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重复使用支票提取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制作并交付空头支票。但开始制作空头支票时,并不是本罪的着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空头支票交付给他人时,才是本罪的着手。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本罪。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一般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但是,对"印鉴"应作扩大解释,即对于签发与预留签名不同、与预留密码不同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也认定为本罪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元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签发汇票、本票的行为人有无资金保证,不能单纯从时间上作形式的710 第四编罪刑各论认定,而要从实质上考察签发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财产损失。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而且只有作影响汇票、本票效力的虚假记载,才成立票据诈骗罪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误将伪造的票据作为他人实有效的票据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票据"。虽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仅对部分犯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票据诈骗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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