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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与量刑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15:56:18)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辩护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立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

        依照刑法第18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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