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1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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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认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 |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