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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09:33:49)
标签:

戴涛律师

经济犯罪

刑事辩护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 30 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

 (3)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由于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应比较触犯法条的严重程度,即如果擅自发行比欺诈发行的程度严重,就认定为本罪,反之,则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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