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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09:21:51)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

处罚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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