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如何认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22 09:17:05)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