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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时应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律师

(2014-03-15 19:15:57)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

来源不明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应从其四个构成要件着手,依据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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