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武汉刑事律师
(2014-03-15 19:09:03)
标签:
戴涛律师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来源不明 |
分类: 刑事之职务犯罪 |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定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