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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时应该注意什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15 11:36:57)
标签: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经济犯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辩护国有公司、企业、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在辩护此罪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  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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