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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武汉刑事辩护

(2014-03-10 23:36:14)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无罪辩护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界定标准:

    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舞弊造成国有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本罪属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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