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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涛律师-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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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3-08 08:09:20)
标签:

戴涛律师

刑事辩护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经济犯罪

无罪辩护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在认定此罪时,应当注意: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法律咨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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