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7 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67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造成停产等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应采取经济的观点(仅进行经济的、事实上的评价,而不是进行法的评价)。在遭受利益损失的间时享有所谓“债权”的,不影响损失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 年7 月 26 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 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 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 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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