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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2014-02-22 22:24:01)
标签:

戴涛律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该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会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刑法进一步将其中的严重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罪行为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客观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有人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要以对行为人所任职企业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笔者认为对所任职企业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刑法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只规定了(1)利用职务便利;(2)经营同类营业;(3)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没有将实际损害规定为构成要件,如果任意添加构成要件,不仅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会导致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不应有的困难,放纵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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