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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辩护?           

(2014-02-22 00:21:01)
标签:

戴涛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无罪辩护

分类: 刑事之经济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要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备以下特点,辩护时应予注意:

 ( 1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 385 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2)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5000 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费用等。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 163 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不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而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经验

笔者接触的相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律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戴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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