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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的免税政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0-08-12 10:05:06)
分类: 财税实务操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_税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http://www.shui5.cn/article/8c/136937.html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17344/content.html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投资迅速发展的今天,为了公益发展的目的,有的公益人士会选择组建基金会。对于基金会,国家有着严格的监管流程。因此,了解基金会成立流程和运作相关政策对公益人士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慈善基金会成立以后,可以做两个相关资格认定,一个是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一个是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优惠的对象是:社会组织

免税资格是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社会组织自身免交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要注意,不是全部收入都可以免税,只有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免税。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优惠的对象是:捐赠者

捐赠者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捐赠者”是指企业或个人,

对应的纳税所得额不同其扣除额度也不同: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221/ffabdd07c7fc4df5be001703c83a4b11.jpeg

20世纪初,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基金会在开始在美国出现并兴盛起来的。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基金会,比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壹基金等基金会也声名远播、蓬勃发展。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中国的慈善事业也会迎来另一个高峰。那么,在中国如何才能设立一个慈善基金会呢?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资料,笔者总结出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八大步骤。


 

1、设立基金会需要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基金会名称拟定方法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3、基金会负责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

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4、基金会组织机构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以新文件为准)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外,基金会也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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