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重组中个别情形所得税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8-05-28 14:23:09)| 分类: 所得税、间接税、营改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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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重组中个别情形所得税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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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
北京国税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7.1.16 (一)重组问题 1.母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能否按照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情形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母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暂可以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据了解,各地有不一样的,上海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这种方式。 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间的吸收合并,如果同一控制方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能否按照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企业重组中当事一方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其重组应适用跨境重组的相关规定。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的规定,控制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同一控制下的境内居民企业合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没有合并与分立的情形。(道平注:仅有资产、股权收购) 3.某事业单位按照市编制办公室的要求取消法人独立地位,其资产和负债划入另一事业单位,此种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划转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地位注销前是否清算? 答:按照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上述情况不属于企业合并,不能适用重组(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其注销前应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吸收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法人企业之间,事业单位不适用。其注销前应清算,按照一般企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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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税 |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4.问: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上述情形,鉴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因些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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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 |
东莞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7.5.3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公告附件)。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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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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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十一)问: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税收上没有无偿划拨的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凡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无偿划拨的资产,对于划出的法人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对划拨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其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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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北京地税 |
北京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六)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 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无偿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付晓斌培训讲义)2014.1.7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按“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资产应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如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取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价值入账,但由于增值部分均为房屋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计税基础,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增值部分可暂不确认所得。如将评估资产用于投资、偿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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