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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

(2018-05-28 13:57:25)
分类: 所得税、间接税、营改增


宁波国税 (2013-03-29 15:58:58)
标签: 

杂谈

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2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对于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视同独立纳税单位,不采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办法;对于总机构在北京市,既有本市也有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三、总分机构季度预缴

2013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东城分公司

400

80

1000

西城分公司

500

80

1500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合计

1000

200

2000

 

    四、总机构预缴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分机构处以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 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

 

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6.2万元

 

步骤六: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

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

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

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

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

 

五、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主表

    

行次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20000000

3

营业成本

12000000

4

利润总额

8000000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5-6-7-8行)

8000000

10

税率(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2000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62000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行)

1938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938000

……………………………………………

25

总分机构纳税人

26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484500

27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84500

28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969000

……………………………………………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

识别号

应纳所

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

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

摊所得税额

………

1938000

484500

484500

969000

纳税人

识别号

分支机

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额

工资额

资产额

……

东城分公司

4000000

800000

10000000

 38%

 368200

……

西城分公司

5000000

800000

15000000

 46.5%

 450600

……

重庆分公司

1000000

400000

5000000

 15.5%

 150200

合计

10000000

2000000

30000000

 100%

 969000

 

分支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六、总机构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

假设总机构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200万元,沿用实例三中的基本要素数据,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

-200×50%= -100万元,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 -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38= -38万元;

西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465= -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155= -15.5万元。


汇总缴纳所得税怎么报,分支机构看过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的分支机构报税事项


01

  确定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2


  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03

确定是否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05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仅需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

   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先介绍到这里。


  更多的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知识大家可以去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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