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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如何处

(2015-02-04 09:16:14)
标签:

出口退税

分类: 出口退税

       问:我在做2015年1月份的出口申报时遇到一个问题,想咨询你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额"与我实际的差额不一致?比如上年末差额是21万,当月收齐21万,当月未收齐销售12万,差额不是12万,成了9万,这样正确吗?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是企业会计记账的出口销售额,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出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是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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