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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商品是否属于视同内销,不退税商品计提销项后,是否需要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呢?

(2015-01-21 11:09:09)
标签:

出口退税

分类: 出口退税

问:不退税商品是否属于视同内销,不退税商品计提销项后,是否需要开具转内销证明呢?

答:不退税商品分两种情况,一是免税;二是视同内销征增值税。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退税率是0的,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是免税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 1,有征税税率的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第6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如果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商品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不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如果企业没有抵扣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的当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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