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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填写的不同点

(2015-01-16 17:14:57)
标签:

出口退税

分类: 出口退税

       问:我公司在2014年9月份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时误将退税系统中的本月出口销售额填写为本月出口收齐额,导致本月退税系统的出口销售额额与增值税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相符,但管理员给通过了。我单位如何将9月份的差额在退税系统补上呢?若12月份未正审,如何补?若12月份已正审,那如何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数据是不同的,两者统计口径不同。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是企业会计记账的出口销售额,包含当期单证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所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出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是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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