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业务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相应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吗?
答:(1)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的业务一般是出口退税率为0的情况,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免税;另一种是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属于免税商品;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按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1条规定,您公司如果出口的商品属于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没有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计提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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