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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代理海运费、港杂费、代理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吗?

(2014-08-11 14:20:47)
标签:

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

海运费

港杂费

代理报关费

分类: 出口退税

       问:我公司是外贸进出口企业,同时有少量的内销业务 ,请问货代公司开给我公司的海运费、港杂费、代理报关费(都是专用发票)能否做内销抵扣?若不能抵扣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代理海运费、港杂费、代理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41号):外贸企业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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