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出口企业,出口运输方式是C&F,但税务是按FOB价格确认收入,请问C&F-FOB的差额要怎么处理呢?例如:报关单总价是159000美元,C&F方式下运费是8000美元,我按159000-8000=151000美元做的收入,收到货款是159000美元,这8000美元要如何处理呢?
答:如果您公司是生产企业,特此举例说明:
(1)出口后如果未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A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159000美元(C&F价,含海运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59000美元
B付海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8000美元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
8000美元
借:其他应付款-海运费8000美元
贷:银行存款
8000美元
(2)出口后如果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A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159000美元(C&F价,含海运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59000美元
B付海运费时:
海运费不含税金额:aaa
海运费增值税:bbb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海运费不含税金额]aaa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不含进项税额)
aaa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bbb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
bbb
借:其他应付款-海运费8000美元
贷:银行存款
8000美元
企业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9月1日以前的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生产企业2014年9月1日以后就无法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就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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