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但是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之一是这么约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那我公司这笔业务“该批货物由我公司免费发往俄罗斯客户,货物到达客户前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司承担,货物到俄港口前产生的费用我公司已支付给境内的货代公司,从俄港口通关时产生的通关费用、税款及货物由俄港口至客户地址间产生的运输费,暂由俄罗斯货代公司代理缴纳,现我司需向该俄货代公司付款,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是按照“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来交税呢,还是按照“完全在境外消费”这项规定不交税呢,目前我公司对于“完全在境外消费”这项规定理解不够透彻。
答: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所以说:您公司免费发往俄罗斯客户的货物,从俄港口通关时产生的通关费用、税款及货物由俄港口至客户地址间产生的运输费,暂由俄罗斯货代公司代理缴纳后,由您公司再向该俄货代公司付款,该行为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税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您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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