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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算按收汇和报关单那个金额合规?

(2014-06-14 13:38:47)
标签:

出口退税

分类: 出口退税

     

       问:一是出口企业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如果收汇与报关单差额较大,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怎么操作?退税的计算按收汇和报关单那个金额合规?二是出口企业出口A国,如果是从B国企业收回外汇又没有关联关系,能否退税?需要提交税局相关材料吗?

        答:(1)对问题一的解答: 企业已不能自行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操作,建议到外汇局作现场多出口的差额报告,持外方质检证明等资料。

     “对退税的计算按收汇和报关单哪个金额合规”的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十类企业”,也称“九类企业”,平时每月申报退税时,必须收汇才能退税,且每月申报退税需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对这种情况出口报关单金额小于收汇金额,按收汇金额申报出口退税。第二种情况是非“十类企业”,平时每月申报退税时,只要出口报关单等单证齐全,不收汇就能申报出口退税,但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必须收汇,如果收汇小于报关单出口金额,用负数冲减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补交差额部分税款。但对“30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视同收汇,照常办理出口退税。分两种情况具体详解如下:

      ①第一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平时每月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收汇才能退税。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列情形共十类,以下简称“十类企业”。

       A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B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C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D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E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F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G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H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I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J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

       ②第二种情况:不属于上述“十类企业”情形的,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平时每月只要出口后不管是否收汇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如果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30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平时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截止期间内收汇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对“30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的解读: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未在截止期间内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以下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照常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A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B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C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D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E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F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G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H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I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2)对问题二“出口企业出口A国,如果是从B国企业收回外汇又没有关联关系,能否退税?需要提交税局相关材料吗?”的解答:

      国税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对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理解为只要情况合理合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企业实际出口业务且不违法,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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