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后原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不允许抵扣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可以抵扣?
(2014-05-10 15:53:42)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部分数额,转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