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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保税区的退税规定

(2013-02-26 13:36:25)
标签:

出口

保税区

退税

规定

    问:经贸公司从内地购入的货物,然后存在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电子口岸上怎么无法查到出口的信息,从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在账务处理上及出口退税系统里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2款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正常退税申报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出口到保税区,还没从保税区出口的国外,作为还没有真正的出口,因此电子口岸上无法查到出口信息。若您公司属于出口到保税区,若没有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不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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