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4条、第5条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了要求,现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不同点进行了简单概括,并举例说明。
1.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税申报相关性较强,是相辅相成的,在出口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必须进行纳税申报、退税申报(一般指单证不齐申报,当然,如果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单证信息齐全即成了单证齐全申报);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相关性不强,只是在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仅把出口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不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可等单证齐全了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举例说明:出口日期同为2012年3月15日,生产企业须在2012年4月15日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单证不齐申报;外贸企业只需在2012年4月15日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把出口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内,不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可等出口退税单证齐全了再进行申报。
2.生产企业一个月只能进行一次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则可以进行多次退税申报。
3.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收齐单证退税申报时间,最迟可到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外贸企业略有不同。举例说明:出口日期同为2012年3月15日,生产企业单证收齐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最迟在2013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如果不逢节假日,一般是4月15日)前,超过2013年4月15日申报,即为逾期,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单证收齐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最迟在2013年4月30日前,超过4月30日申报,即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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