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1344-3给葫中法立案庭、窗口人员的请求材料
(2022-09-23 11:09:36)分类: 行案诉求 |
给葫中法立案庭、窗口人员的请求材料(DA-1344-3)
葫中法立案庭并任助理:
2022.05.10上午与立案庭行政窗口就丰川装饰城2022.03.31签收的、EMS1100217681366号、(DA-1344-2)《(特别)赔偿申请书》合并书证共67页,多次交涉既不立案也不制发《裁定》一事,再次当面交涉请求立案。院方以161个欠薪和债权人诉讼已被中法多次驳回、属于重复诉讼为由仍然既不立案也不制发《裁定》且不给收到材料回执。丰川再次提起请求立案依据如下:
1、原多次欠薪欠债案对龙港区政府提起诉讼,主要依据是《担保法》58条之高法704号确认违法赔偿标的瞬间转化为龙港区政府对161个欠薪欠债人的赔偿给付义务案。而丰川本次提交的诉状的请求事项依据是最高法(2022)3号《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依最高法3号《解释》提起诉讼,与此前多个诉讼适用法律不一,不能成为中法立案庭“所谓的重复诉讼”理由。
本案在省政府确认赔偿、特别是高法704号《裁判》“六重确认赔偿”定性的情况下,无论本院实施的、或龙港区政府“412百假胁局公文”欺骗中法等政府和司法机关实施的违背高法704号“标的物羁束”确认、即最高法(2019)228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间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赔偿定性前提下,都应适用前述最高法(2022)3号《解释》第16条“(一)项的工资、(二)项的社会保险费、(三)项的水电费、仓储费、保管费、(四)项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项的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它基本开支”,二款的“错误执行生产设备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丰川装饰城提交161个债权人的5118万元损失,大多数为法院的生效裁判事实,其余未经裁判确认的款项法院可以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确认。依《国家赔偿法》可向任一赔偿义务人申请赔偿的规定,且依省府高法生效确认向龙港区政府多次申请不予赔偿的情况下,提起本《(特别)赔偿申请书》,依法赔偿后龙港区政府可向相关法院或其它政府机关依法追偿,但是否追偿不影响本诉的提起。
省府高法确认的、龙港区政府认可的、最高法新3号《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的赔偿义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合并属地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法2015.05.01实行的《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BASZ-7627-1)第13条、18条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均属本案中法立案涉及情形。请求中法立案或制发裁定,不致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法704号107号76号等9个裁判的“羁束标的物”被龙港区枉法执行和欺骗法院执行,且中法龙港法连山法刘永刚案、赵贵伟案、宝顺公司土地证案、赵玉珍案、李艳梅案、刘东旭案等多案应当立即适用高法九重“羁束”也是《国务院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74页“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哪个优先问题,而是以相互之间是否为依据为前提,决定哪个案件先行中止”,有关法院和政府选择性适用法律,早已不是类案不同判的问题,而是同一案件同一标的同一法院枉法裁判被上级法院裁判戳穿仍不纠错、不忌惮上级法院“责令羁束”枉法执行依旧,以所谓的“办案技术”“司法技巧”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只要有关系、有内幕,刘永刚的虚假诉讼案被中法涉案法官枉法裁判和执行——造成丰川装饰城3号《解释》16条6个企业的“停产停业”、“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等等特别巨大后果至今不被追究。
3、丰川装饰城系列案明显属于最高法(2021)30号《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情形,立案部门应依第8条层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如果院长不依12条规定处理应负相应责任,显然窗口、立案庭非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处理留痕”,不立不裁的口头驳回不具法律约束力和公信力。
综上,再次请求立案(合并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