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DA-1420-1)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2022-06-01 14:23:14)
分类: 行案诉求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DA-1420-1)

 

 

申请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电话:0429-2192222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军生

地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

 

第三人: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授权征收部门职能0429-3113235

法定代表人:陈玮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

 

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政府征收工作部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三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17.12.05变更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京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房地产大厦四楼

 

第三人:龙港区人民政府0429-3050003

法定代表人:曹亮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76

 

第三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广通驾校

法定代表人:张帅

地址:临时租用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含侵占申请人部分房地产下土地)龙港区海航路

 

请求事项 

确认被申请人葫政发(201630号《房屋征收的决定》(BASZ-711、百案书证下同)正文一行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部门不依《条例》25条“订立补偿协议”情况下,其不依26条“作出补偿决定”虽属多年不作为,但背后的真实情况是、被申请人客观上因对第三人龙港区政府“412百假胁局公文”(BASZ-0101611行“表述”并实施“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之“市政府予以审批”(BASZ-979-3),是默契和被第三人串通实施的“做空主体、胁剥产权”行为。2022.05.16申请人始知“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租地合同》”侵权只是被申请人与多个第三人合谋共同侵权多个环节之一(BASZ-7728-2)。

其它如“征收部门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本案侵权行为全部属于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所包含或吸收的行为。因本复议申请人主体身份权益、财产权益被侵犯是一个系统性行为,且是30号《征收决定》后果、属于《征收条例》30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等职责。

故,请求依《征收条例》30条制发《改正责令书》。

事实与理由

1、 此前4年向被申请人多次提起履行依《征收条例》30条“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不作为,有葫政办依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BASZ-7729-2),葫政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BASZ-7729-1-1)等多个市政府文件为证;

2、 此前向“葫芦岛市住建局”;向改制为葫芦岛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的《征收条例》法定工作部门“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如果依工商登记改制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当自我摘牌或编委或住建局责令摘牌,2017.12.05变更后5年不摘牌不仅假冒政府机关欺骗本申请人且欺骗葫芦岛市全体人民)多次提起《征收信息公开申请》。2021.01.09住建局制发(2020年)依复字第00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市建委2019.12.20信息公开回复图》(BASZ-930-1/930)。但对具体征收信息,即在没有《条例》25条“征收部门住建局”与申请人“订立补偿协议”、也没有《条例》26条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地产法》第2条强制定义的10375平米房地产;同时也是省高法76号、107号、704号和省高法其它裁判及沈阳铁路中法和葫芦岛市中法共27个《裁判》共同适用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裁判确认的“羁束标的物”。已经过住建局、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多次相对申请不纠错反复推诿。一方面,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只有法院有权调档、丰川装饰城无权调档为由不予公开;第二方面,征收办公室以未参加具体征收和征收办听命于住建局没有权力对征收服务中心发号施令为由不为至今;第三方面,葫芦岛市住建局以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因改制剥离无管辖权为由不作为;第四方面,金科公司以建交集团和建委授权实施强拆强占申请人房地产、玉皇派出所23次出警不告知强拆强占行为到底是住建局授权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是“建交集团下属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本申请人人员2021.12.15在征收有限公司被推出门外、无奈把《告知书》(BASZ-7725)张贴到建委大厦1楼“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牌匾额头上、然而180天后的2022.05.16一面不依市政府30号《征收决定》作为;一面以换掉马甲的、甲方为“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乙方为广通驾校的《租地合同》(BASZ-7728-2)持续10天多部门轮番干扰丰川装饰城的部分房地产恢复使用并多次封锁两侧道路不能正常通行(BASZ-7728-4)至今。

以上被申请人的依《条例》作出《征收决定》、4个市政府工作部门依30号《征收决定》没有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变成了抢劫实施人。特别是在国务院和最高法数十个法规和文件强制规定限于司法强拆的情况下,公安局20多次出警经复议推诿故意不告知、不查证侵权主体到底是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至今(BASZ-7290)。

3、 由于本案的两个主要复议标的:一是葫芦岛丰川装饰城的主体身份有省政府省高院等288个复议书裁判书(以下简称议判书)确认;二是10375平米房地产同样288个议判书生效确认。只是由于2001年至2016年市政府复议、中法裁判、省政府复议一致确认违法不予赔偿情况下,又被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发现一块平地”2016年至今强拆强占(即使事业单位改制、也不应假手公权抢劫民企分羹)。本申请人认为,因作为2001年丰川装饰城被违法强拆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明知复议未结案“羁束标的物”情况下,且经过主管市长和建委主任副主任行政承诺置换矿车厂剩余10.2295亩填补无征收道路面积7.00055年违约失信至今不履行相关手续。

4、 《征收条例》第30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是法规授权职责,不属于依申请所生成的公开职责义务情形。但作为法定征收决定机关市政府这个被申请人(2022)第6号、(2022)第7号两个《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并葫芦岛市住建局这个30号《征收决定》授权的征收部门(2022)第001号《告知书》双双3个公文足以证明《征收条例》在本案中没有得到合法实施,“房屋征收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推诿5年合并省政府对2001至今未结复议案、2016年时又被“412百假公文胁局”行政和司法欺诈剥夺了45%“羁束标的物7.0005/10375÷666.7)。当前,只要省政府暧昧毫厘、市政府必然差之千里的情况下市政府和住建局继之旋转门依旧,故特别请求省政府复议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条例》30条法定义务,不仅中央5.25十万人大会“六保”、3年疫情之下中央“六保”、20年未结复议案的申请人被停产停业115个企业年头之下、泣血渴望省政府支持申请人“六保”。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529

 

 

 

 

书证清单:

 

补正前已经提交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DA-1420)《行政复议申请》;

3、(BASZ-010)龙港区政府“412百假胁局公文”;

4、(BASZ-711)葫政发(201630号《房屋征收的决定》;

5、(BASZ-930-1/930)住建局(2020年)依复字第00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市建委2019.12.20信息公开回复图》;

6、(BASZ-979-3)龙港区政府(20200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

7、(BASZ-7728-2)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广通驾校的《租地合同》。

 

 

补正提交:

1、(BASZ-7290)龙港区公安局《对玉皇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1-1

2、(BASZ-7725)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80天不为《告知书》及照片.................2-3

3、(BASZ-7728-4)丰川装饰城两侧通道被堵照片..................................................................................4-5

4、(BASZ-7729-2)葫政办依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6-6

5、(BASZ-7729-1-1)葫政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7-7

6、(BASZ-7730-1葫住建依告【2022】第001申请补正告知书........................8-9

7、(BASZ-7728-2)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广通驾校的《租地合同》及现场照片................10-13

(DA-1420-1)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DA-1420-1)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DA-933-46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