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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瑞_鲁镇犟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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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933-46

(2022-06-01 13:56:06)
分类: 行案诉求

向葫中法主管院长庭长对丰川装饰城“准生效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后新发生的事实”是并案审理还是以

新的事实单独立案的择一适用法律请求DA-933-46)

 

辽宁省政府复议机构:

辽宁省高法郑青院长:

葫中法 高志军 院长:

葫中法 程歆谦 庭长:

依《行政诉讼法》101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比对葫芦岛丰川装饰城赔偿案之葫中法(2020)辽14行赔初29号对丰川装饰城《行政诉状》(总赔偿申请DA-933)诉求:1、错位恢复原样1个半商城+9483万元;2、错位恢复“412百假胁局公文”造成66号、348号虚假诉讼的丰川矿机损失和百川公社10年项目损失;3、赔偿丰川电器城无偿征占9484平米再建项目损失及同一项目18亩地93万元时价项目赔偿和赵玉珍李凯等160个债权人的本利损失。被裁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丰川矿机公司、百川公社、丰川电器城等多个请求赔偿主体;涉及行政赔偿、行政承诺、违约等多个行政行为,经本院释明后拒不变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诉讼。

一、依法律和指导案例应当择一选择审理方案

以上丰川装饰城诉求主张事实和中法《裁定》驳回的裁判说理的焦点、比对最高法(2018)民终1130号裁判要旨(BASZ-7665、百案书证下同)“民诉法解释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新的事实’应为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新发生的事实”。依本案高法704、107、76等裁判确认的、即省政府2009.12.07《复议决定书》属于生效裁决。同理,2005.09.22《复议决定书》在2005.09.22至2009.12.07之间同为生效裁决期间。恰在这个期间的2006.04.12龙港区制发“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BASZ-010),抛开108重造假的107假不谈,仅16页11行“水电机械厂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丰川装饰城没有权利主张”,实施了“做空主体,胁剥产权”的行为,且为龙港区《不赔书》(BASZ-979-3)12页16行“建议变更土地登记”所佐证。本请求同时抛开政府系统规避《房地产管理法》、故意错误适用《土地管理法》不谈,仅就“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造成丰川装饰城“省政府复议裁决生效后”特别巨大损失后果——即对“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如同三级政府法院官员和法官数百逾千次告知“丰川装饰城不就是要钱吗、把赔偿问题解决就得了”,始终回避和百多次不理丰川装饰城提出的“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究竟并入省政府复议案的赔偿案一并审理?还是依高法1130号民事指导案例“‘新的事实’应为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新发生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进入审理程序?前者同时以政府内部汇报行为规避造成本案专门相对人16年加大损失5000万元和75个企业年头停产停业等特别巨大后果;后者为三级政府法院故意遗漏造成特别巨大后果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请求事项。

二、依最高法“四类案件管理意见”规定应当择一选择审理方案

中法对丰川装饰城(DA-933系列赔偿诉讼至今已向法院专递和当面提交诉求制发45批次)29号《裁判书》及后续《裁判》始终以前述“多个请求赔偿主体;涉及行政赔偿、行政承诺、违约等多个行政行为”推诿给复议机关,明显属于最高法(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条(一)(二)(三)(四)款全部情形、且中法148号(BASZ-019)生效刑事裁判与高法704号裁判+兴城法院41号(BASZ-790)裁判明显冲突只能一真一假、一对一错;中法66号(BASZ-154)+高法348号(BASZ-195)民事裁判明显与省政府复议书主体(BASZ-015)和产权确认+高法704号(BASZ-785-1)主体和产权确认必然一真一假一对一错。究属立案或审判两庭未“按照工作程序层报院庭长决定”,还是院庭长“怠于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导入“择一选择审理方案”从704号《裁判》2019.10.24制发送达日起、41号《裁判》从2019.10.21制发送达日起,历史铸成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庭长的必答题——然而至今没有回答、不仅没有回答,且从2001.06.30定性赔偿的《司法建议书》制发后、原主管院长答复高法庭长庭上向三方(市政府区政府及原告丰川)公开斥责补偿不作为事项、对指令赔偿经初步调查答复(按市长答复置换土地错位恢复原样)不仅没有推进反而2022.5.22同时收到龙港区信访局《息访协议书》建议稿(BASZ-7731)“2022年1月17日,区政府已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严格按照涉法涉诉程序主张权利,不到信访部门上访”。因对生效裁判不服提起再审和申诉,均属于涉法涉诉上访,不到信访部门上访,何以取得申诉立案和再审?前述高中基层三级法院两组自相矛盾必有一假的《裁判》不允许上访——明知假案限制申诉,是对新《信访条例》民主法制制度的故意破坏行为。2022.05.22收到高法(2022)行终165号《裁定书》第6页“葫芦岛市政府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是对2019年11月26日转函的回复,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是行政诉讼的公开公平公正难不成政府内部还有一个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幕后程序?第二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限制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不适用调节,凭什么省高法省政府七重纠错补偿依法回归赔偿又被龙港区时任葫芦岛市司法局长后任龙港区长而今升任区委书记的袁伶抵制和对抗回到了补偿、强奸了《复议法》29条的铁律规定?第三是省高法省政府向葫芦岛丰川装饰城已经作了公开“赔偿裁判确认”、公开“复议书转函赔偿确认”告知——这种生效裁判和复议的、公开告知当事人的、省高法省政府的裁判结论移到省市区三级政府系统内部就嬗变了属性!请求14巡视组责问二审法官杜刚、一审法官沈艳平、原司法局长现区书记袁伶出示前述或对抗高法省府裁决结论、或嬗变前述高法省府裁决结论的法条依据和职权依据。

三、 法院适用1130号指导案例与复议机关适用《条例》57条双双择一选择审理义务不应推诿20年再行推诿

再次申明本行政诉求的争议焦点,2009.12.07前省政府《复议决定书》生效期间——省政府作出龙港区政府强拆违法、丰川装饰城主体合法、丰川装饰城产权合法三重结论。而“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是在省政府《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即被告作出的“新的事实”、也是法律层面的“新的违法的事实行为”——因为前述违法确认、主体确认、产权确认皆被抗法颠倒——这就是胡占国著述“不具有设立、变更、中止行政法律关系意图,而该行为仅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财产权的行为)”(BASZ-7443)。因为这种行为没有法律适用依据、和当事案件生效复议和裁判结论水火不能相容、前述最高法1130号指导案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是铁中法和省高法虽然受理了但枉法驳回了。我们讲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1个谎言必然要用100个谎言掩盖,必然导致逻辑归谬。但万事万物的自然规律是有山就有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7条“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它下级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作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本案是葫芦岛丰川装饰城2007年至今逾百次申请省政府制发《复议意见书》至今不为。

至此,人民法院适用1130号指导案例纠错进入对“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纠错、或复议机关适用《条例》57条纠错确认“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违法的双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确认义务,历史事实铸成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和省政府双双择一选择审理义务不应推诿20年再行推诿。

 

                               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年5月20日

 

 

 

 

·

书证清单:

DA-933)丰川装饰城《总赔偿申请》选页......................................1-2

BASZ-010)龙港区制发“412百假胁局准会议纪要”.............................3-6

BASZ-015)辽宁省政府(2005)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7-8

BASZ-019)中法[2006]148号特别假案《刑事裁定书》..........................9-10

BASZ-154)中法[2015]66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书》............................11-12

BASZ-195)省高法[2015]348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书》.......................13-14

BASZ-785-1)省高法[2019]704号科学鉴真忠于法律的《行政裁定书》 ..........15-18

BASZ-790兴城法院[2019]41号科学鉴真忠于法律的《行政裁定书》............19-20

BASZ-979-3)龙港区政府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不赔书》..........................21-22

BASZ-7665)最高法(2018)民终1130号《民事裁定书》.........................23-24

BASZ-7731)龙区信访局行政欺诈依旧为劫匪作保护伞的《息访协议书》胁迫稿.....25-25

BASZ-7443)胡占国著述“违法的事实行为”..................................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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