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1417行政诉状

分类: 行案诉求 |
行政诉状
(DA-1417)
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号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亮
地址:葫芦岛市锦葫路76号
请求事项
1、确认龙港区政府(2022)3号《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故意欺诈表述公开义务主体违法。
2、判令被告立即公开、如不立即公开请求法院查证《补偿决定书》之“补偿”定性的适用法律依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据。
3、如无依据或被告不配合法院查证,确认被告对抗省府高法生效责令和裁判并依法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2、如被告依前述最高法规定和《复议法》规定告诉后履行义务,原告即可撤诉。如被告不履行前述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履行。一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查证“补偿”定性的适用法律依据和生效《复议书》和《裁判书》依据。
告诉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年4月28日
书证清单: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BASZ-7563-1)《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22)3号
3、(BASZ-7508)龙港区政府(2022)0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
4、(BASZ-785-1)省高法(2019)704号六重纠错“补偿”回归“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