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DA-1417行政诉状

(2022-05-04 14:27:41)
分类: 行案诉求

行政诉状

(DA-1417)

 

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王福瑞 (电话:0429-2192222)

地址:葫芦岛市内锦葫路33号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亮

地址:葫芦岛市锦葫路76

 

请求事项 

 

1、确认龙港区政府(2022)3号《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故意欺诈表述公开义务主体违法。

2、判令被告立即公开、如不立即公开请求法院查证《补偿决定书》之“补偿”定性的适用法律依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据。

3、如无依据或被告不配合法院查证,确认被告对抗省府高法生效责令和裁判并依法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1、龙港区人民政府2022.04.26制发《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葫龙政办依申请(2022)3号(BASZ-7563-1、百案书证下同),其引用“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显然龙港区政府(2022)0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BASZ-7508)冠名和落款主体及公章均为龙港区人民政府,也就是《信息公开告知书》引证《条例》的“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主体。依最高法《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96号“有专业上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规定,虽然区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或机关工作部门争论不一,但本案事项是省市政府的复议事项,对应的只有政府的公章代表机关,而司法局或复议部门公章是复议机构。既然《补偿决定书》龙港区政府机关作出,当然由机关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应当确认故意欺诈表述公开义务主体违法。

2、如被告依前述最高法规定和《复议法》规定告诉后履行义务,原告即可撤诉。如被告不履行前述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履行。一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查证“补偿”定性的适用法律依据和生效《复议书》和《裁判书》依据。

 

 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

 

告诉人: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2428

 

 

 

书证清单: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BASZ-7563-1)《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22)3号

3、(BASZ-7508)龙港区政府(2022)0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

4、(BASZ-785-1)省高法(2019)704号六重纠错“补偿”回归“赔偿”



DA-1417行政诉状

DA-1417行政诉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